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安康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附件:《安康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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