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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批准服务
    索引号 719776475/2022-056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21〕179号 公开日期: 2021-11-19 14:09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下放部分市级取水许可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除《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取水外,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取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管,其余取水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确定的审批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执行《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此次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权限调整下放的交接和实施工作,确保有关市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按照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健全行政许可工作机制,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全面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审批、越级审批问题,维护良好用水秩序。
      三、加强取水许可监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放监管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分级审批职责,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因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影响水资源税的及时申报和依法缴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审批权限下放,监管力度不降”,确保取水单位和个人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计量准确;要定期开展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县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2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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