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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疫情防控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GK-2022-0000 发布日期 2022-11-14 08:30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局部疫情清零任务和外防输入压力仍然较大。为维护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稳定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等相关领域价格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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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经营单位: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局部疫情清零任务和外防输入压力仍然较大。为维护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稳定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等相关领域价格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等相关领域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平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相关领域经营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相关经营者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依法处理。
  五、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六、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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