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局长周丰关于《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规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10-13 15:20
来源 市司法局
内容概述 市司法局局长周丰关于《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规则》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 【字体: 分享:
      一、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和《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29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和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允许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已明确实行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并作出相应规定。为建立和推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目录规则》)。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充分借鉴参考其他地市相关规定,起草了《目录规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挂网公开征集了公众意见,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专题研究讨论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录规则》(送审稿),并按照程序提交送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目录规则》于2022年10月12日正式印发并施行。

      三、主要内容

      《目录规则》是《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的重要配套文件,共十八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目录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并参照《目录规则》的附件《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试行)》确定。规定了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规定了目录编制时限,明确了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市司法局于每年年初启动本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的征集工作。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的方式、要求和主要内容。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范围,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意见建议,结合各自职责任务及管理领域工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也可以结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规定了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经过研究论证,并经提出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集体研究后,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决策事项目录的拟定、送审、公布等程序。市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研究审定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拟订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列入目录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程序作出了规定。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指引(试行)》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安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五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细化分类为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四类排除事项,增强了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