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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2-0641 发布日期 2022-03-31 10:12
来源 市医保局
内容概述 医药价格事关民生福祉和基金安全,影响医疗事业发展和群众就医负担,社会关注度高,政策约束性强。加强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是医保部门的重点工作和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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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事关民生福祉和基金安全,影响医疗事业发展和群众就医负担,社会关注度高,政策约束性强。加强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是医保部门的重点工作和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1.切实规范医药价格管理。在中省两级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框架内,由市医保局在省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本市具体执行价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定价原则核定现行政策中有项目但无低级别医院收费标准的项目价格,组织市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上报,负责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报备审核。各县(市、区)医保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规定的医药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不得擅自审批、修改、新增。认真组织辖区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逐级审核上报,严格按照备案程序做好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备案。
  2.全面落实医药价格政策。所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全面落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或串换项目收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分级分类落实《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跟进衔接医保报销。加强药品、高值耗材治理,取消价格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常态化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发挥医保引导作用,促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3.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对纳入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医保函〔2021〕171号),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全面执行医保药品和耗材目录,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政策。

  二、推行多元化价格管理方式
  4.推进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按照中省关于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总体部署,及时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受理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初审后上报市医保局,积极向省医保局申请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开展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建立常用药品价格监测制度,按月对辖区内定点连锁药店常用药品价格进行监测,通过网站、公众号、电台、报纸、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及时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6.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将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及按病种付费等多元医保支付方式进行有效衔接,向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和技术水平的医疗服务项目倾斜,理顺比价关系,实现患者整体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的良性循环。
  7.实施综合价格管理措施。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服务医药价格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改工作考核以及医院等级评审内容。强化智能监控手段,加强事前、事中监管,确保价格政策规范执行。把重复收费、虚记多记费用、串换项目收费、分解收费等价格违规行为作为基金监管重点,纳入到飞行检查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检查。

  三、加强政策培训和跟踪检查
  8.强化医药价格政策培训。市局将通过“安康医保大讲堂”和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适时开展医药价格政策培训。各县(市、区)医保局要积极联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对医药价格管理人员和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经办人员进行医药价格专题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和政策理解。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人员的沟通,了解医保政策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9.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市局将采取飞行检查、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医药价格政策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医保局在每次新价格政策发布后,要及时开展实地跟踪检查,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位置公示政策变化、发布价格信息,规范开展目录对应,确保政策精准执行。要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常态化开展价格管理情况通报。
  10.严肃处理价格违规行为。各级医保部门和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中省市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一旦发现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将按规定程序实施协议管理、启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医保局在医药价格执行和管理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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