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2-0317 发布日期 2020-11-15 17:26
来源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内容概述 2020年11月14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安政函〔2020〕19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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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4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安政函〔2020〕19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分级依法对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加快推进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建设。


      二、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五部局联合于2019年7月11日制定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2、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陕政函[2020]61号)。


      三、制定过程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讨论。二是积极向上级学习,掌握方案起草核心和重点。三是组织相关人员到县区调研,了解县区意见。四是起草了《方案》草稿,经初审后,书面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意见建议。五是修改后按要求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对《方案》进行审核。六是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批复意见再次修改完善。七是上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四、目标任务

      为清晰界定全市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法治化。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由部省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胡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主要内容

      1、职责安排:依据《方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各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区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年度工作工作方案确定目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登记,由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2、时间安排: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分阶段实施,一是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20-2022)。三、全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
      3、登记内容:一是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二是做好我市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三是开展我市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四是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江河胡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五是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六是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七是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八是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工作。以上任务安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六、涉及范围

      全市范围,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胡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全覆盖。


      七、重点说明

      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3、市本级中心城区、高新开发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自职责可根据下一步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明确。(引自省政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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