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1〕2号)的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143 发布日期 2021-11-02 16:29
来源 陕西省财政厅
内容概述 关于《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1〕2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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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税务部门征管体制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借鉴外省的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现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印发了《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明确了我省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的政策依据、汇总范围、汇总方式、申请条件及程序、审核流程、退出机制等内容,覆盖增值税汇总管理全过程,合并了现行两个政策文件,补充了有关征管要求。主要变化:一是调整了发文主体和形式。将原文件中的发文主体“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原规范性文件条款升级为管理办法。

  二是去掉“预征后不清算”的汇总方式。从前期政策执行情况看,我省几乎没有企业申请使用“预征后不清算”这种汇总方式,同时考虑到这种方式容易发生地区间税收转移,引起地区财政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我们予以去除。三是提高了申请汇总纳税的“门槛”。现行申请汇总纳税的条件是,“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从执行情况看,这个“门槛”有些低,许多非必要汇总的企业被纳入,导致全省适用政策的总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给市(区)财政部门组织收入和税务部门征管等工作都带来一定影响。我们拟将“门槛”提高为:分支机构数量10家以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2亿元以上,补充要求年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四是调整了受理申请的部门。将受理申请的部门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税部门调整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原因是,市级财税部门不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无法审核,需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初审,核实企业自主填报的信息。

  原文链接:http://xxgk.sf.gov.cn/jsjb/JJZRFz.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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