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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新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1-11-08 至 2021-12-08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21年11月8日——12月8日

      信函邮寄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28号国土资源信息大厦1902室(来信标明新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字样
      电子邮箱:714450262@qq.com

      联系人: 杨乾胜  电话:0915-3206849

      附件: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2.解读说明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市新立矿业权审批登记和矿业权出让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陕自然资办发〔2020〕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新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按照《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矿业权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1〕45号)文件规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以外的矿产资源(具体矿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建筑石料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新立矿业权准入条件

      (一)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国家产业政策,秦岭地区必须遵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达到出让条件,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要求等。
      (二)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采矿权。秦岭地区必须遵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再新设采矿权。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不得与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到精准选址,规模开发、布局合理。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等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新立矿业权审批登记、出让流程

      (一)新立探矿权,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定,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对拟出让的探矿权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工信、文旅等部门意见建议后,由内部相关科室会审,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新立探矿权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出让一次,凡未进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或通过其它途径申报,不符合竞争性出让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新设采矿权,各县(市、区)新设采矿权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市本级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三)市政府收件后,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工信、文旅等相关工作部门对报件进行联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市政府批示意见后,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对新立矿业权进行评估并确定底价。底价确定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新立矿业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市政府批准新立矿业权出让方案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出让工作,出让单位负责拟制出让文件,负责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发布系统等规定的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按程序组织进行招拍挂,并将成交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并与竞得人签订竞得确认书。
      (六)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竞得人与出让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


      四、新立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矿业权审批终身负责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严禁随意放宽政策标准和条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谁颁证谁出让”的原则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工作,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招拍挂交易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等犯罪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对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其他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推行不良记录登记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在全国信用监督管理平台“黑名单”内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信息公示或年度信息公示结果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前,矿业权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矿业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对地勘单位、矿业权评估机构不按规范办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按程序查处。 

      市政府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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