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实施机动车管理的建议
    编号 37 办理部门 市公安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崔锐利 签发日期 2021-07-30 10:00 发布日期 2021-07-31 10:00 类别 B
    正文

    一、近年来,随着我市基础道路建设的不断投入,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愈发畅通发达,人们出行更加便利快捷,广大市民生活幸福指数不断提高。人们选择的交通工具也形式多样,比如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新能源交通工具,电动车辆零排放为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没有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驾驶员不懂交通规则,有的甚至不具备身体健康要求就可以随意驾车上路行驶,这给良好的道路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城市道路上电动车超速超载、随意掉头、随意停放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加,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规范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电动车辆的购置、上牌及上路行驶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议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对上述车辆实施机动车管理。

     二、恳请安康市住建局加快履行“安住建函(2019)520号复函”内容,完成对双堤西巷辖区市政基础设施的改造项目。

    回复

    一、电动车基本情况

    目前安康范围内的电动车主要类型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含“观光车”、“老年代步车”、新能源汽车)等。电动车品牌众多,式样各异,因快捷轻便等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由于国家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等生产、销售源头监管“篱笆”扎的不牢等原因,电动车在迅速进入交通流域后,无牌、无证、无保险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危及到交通安全。这些与您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也是现实存在的。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门属“末端”管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造成现实管理中尴尬的两难境地。此类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我市也不理例外。

    二、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管理情况

    多年来,公安交管部门持续探索和加强对低速电动车(含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管理,但由于生产、销售源头管理把关不严、不力,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尚未出台,导致治理成效不大。

    部分邮政、快递类电动三轮源头管理情况按照2017年12月28日安康市邮政管理局、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印发的《规范全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安邮管[2017]62号),落实了源头管控、统一备案,分类管理、逐步淘汰,强化宣传、管教结合,加速转型、绿色发展等四项源头、路面管理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对在用的部分邮政、快寄类电动三轮车进行了登记挂牌临时管理工作。

    (二)低速电动车管理情况。

    1、低速电动车定义: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老年代步车”称谓不是规范的车辆术语。目前多数在售、在用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含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属非标、违标车辆。

    2、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情况: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引导企业的正规生产,加强管理,2016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目前有关《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尚未公告公布实施。由于在售、在用的“老年代步车”等小型电动车(除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外)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按照道路机动车办理登记挂牌。

    3、逐步纳入机动车管理情况一是公安交管部门已对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了登记挂牌并要求驾驶人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摩托车驾驶证方可驾驶上道路行驶;二是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挂牌并要求驾驶人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汽车类驾驶证方可驾驶上道路行驶;三是对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按规定依法办理牌证、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三、下一步对低速电动车路面秩序管理等措施

    结合国家有关电动车管理规定和您提出的合理化的建议,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车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和路面秩序、安全管理工作:

    (一)结合综合整治情况,继续发挥各类媒体宣传作用,以案说法,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风险评估,持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施策治理,加快淘汰违规电动车在用产品,引导群众正确消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积极建言献策,加快低速电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制定和出台进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行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快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管理措施。

    (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以及省、市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加大源头、路面、教育宣传管理等工作。

    (五)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执行。

    关于对电动三轮车等实施机动车管理的建议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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