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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1092 发布日期 2021-03-18 11:00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内容概述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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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在安康市或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申请贷款之日前一年内无提取公积金记录;
  2、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用途为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归还本人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商转公);
  5、有符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方式(质押、房产抵押、职工联合担保、按揭贷款等);
  6、在安康市行政区划内购房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7、缴存职工离婚半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万元)

房屋所在区域

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

一方缴存公积金

全市

60

50

  2、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三套房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参照办理;

  三、贷款期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 约定还款最后一期时借款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计算到月);
  3、以房屋抵押的,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按50年计算)。

  四、贷款利率
  1、现在执行的贷款利率

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2.75

5年以上

3.25

  2、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五、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有质押、抵押、阶段性保证+期房抵押(按揭)、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
  1、按揭贷款楼盘须由开发商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科备案后方可办理;
  2、以现房抵押的,借款额度不高于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税完税证明金额的80%;
  3、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做为质押物的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4、职工联合保证,借款人及保证人是财政拨款单位的,借款人(含配偶)与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借款额的40%;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借款额在20万以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额的60%;贷款在20(含)万元以上,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借款额的70%;
  5、在建工程抵押主体工程必须完工。

  六、个人征信
  借款人或配偶近五年连续逾期三期以下(含)或累计逾期六期(含)以下,且已还清逾期资金的,借款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近三年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七、办理流程
  借款人到管理部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借款人(保证人)夫妻双方到管理部面签→管理部审批(10个工作日内)→内控稽核科内审→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不动产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部放款确认→中心计财科放款。

  八、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职工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
  (三)借款人及配偶必须提供1个月内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
  (四)还款账户证明(银行卡)。
  (五)住房消费贷款,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提供:
  1、购买商品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附银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和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签订日期两年内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5、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签发日期两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6、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所指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近三个月以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流水和贷款余额证明。
  (六)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分别提供:
  1、质押:提供质押物权属证明。质押物属第三方的,提供第三方及其配偶同意质押的承诺书和身份证明;
  2、抵押:提供抵押抵押物权属证明;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提供保证人及其配偶同意担保的承诺书和身份证明;
  4、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按揭):提供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承诺书。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采取质押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
  (七) 申请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出具的一个月内缴存证明及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贷款偿还
  1、 贷款年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2、 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金。

  十、贷款扣款时间及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公积金还款系统自动扣款时间为每月15日、20日、28日零时,贷款职工应提前足额将还款存入约定的扣款账户。首次贷款面签时可申请按月对冲业务,签约按月对冲还款的职工出现逾期后,需正常还款3个月后,到管理部柜面签订不再逾期承诺书,方可恢复按月对冲业务。

  十一、办理地点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及市直、高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管理部名称

咨询电话

管理部名称

咨询电话

市直管理部

23900372390040

岚皋县管理部

2518077

汉滨区管理部

3255020

平利县管理部

8420092

汉阴县管理部

5218728

镇坪县管理部

8823695

石泉县管理部

6320598

旬阳县管理部

7206061

宁陕县管理部

6823886

白河县管理部

7827917

紫阳县管理部

4420001

高新区管理部

3362505

市中心业务管理科

3269590

市中心计划财务科

3269516

市中心内控稽核科

3269070

水电三局工作站

3435858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 9:00—12:00
  下午:13:00—17:00(疫情期间时间调整按政务大厅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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