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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前严审、贷中规范、贷后跟踪”管理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1086 发布日期 2021-07-16 10:48
来源 市住房公积经经办中心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堵塞贷款漏洞,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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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堵塞贷款漏洞,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前严审
  (一)咨询申请
  借款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或管理部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交贷款材料,工作人员进行预审。
  (二)初审
  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1.根据期房、现房、二手房、商转公、自建房不同贷款种类要求,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协议、不动产权证、购房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土地证、自建房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全部贷款资料的原件,并将需要的资料原件扫描留存业务系统。
  2.核对贷款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签署核对情况。
  3.查询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4.审查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信用情况。
  5.审查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年限、抵押担保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审核借款人提供的银行卡是否符合一类卡规定。贷款发放的委托银行原则上选择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商品房期房必须选择业务系统内录入的开发企业签订按揭合作协议提供的备案银行。
  7.与借款人谈话,填写面谈记录。
  8.核实购房交易的真实情况,对二手房、自建房等进行现场调查,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9.确认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夫妻双方面签及留存影像资料。
  10.负责贷款资料及担保资料的信息录入,实行纸质资料和业务系统影像资料同步。
  11.审查贷款资料、《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准确情况,形成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
  12.贷款资料齐备后,签署意见,将贷款资料提交一级审批人员。

  (三)一级审批
  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1.检查初审审核情况,重要资料必须查看原件。
  2.复查所有贷款资料的完整情况。
  3.复查贷款资料是否符合贷款规定要求。
  4.复查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年限、抵押担保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复查贷款资料及担保资料的系统录入是否遗漏情况。
  6.在业务系统中做一级审批,签署意见,将贷款资料提交二级审批人员。
  (四)二级审批
  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资料的风险性、合法性。
  1.检查一级审批审核情况。
  2.审核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是否存在问题情况。
  3.审核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做实情况。
  4.审核贷款是否存在风险、违约责任落实情况。
  5.在业务系统中做二级审批,签署审批结论。

  二、贷中规范
  (一)审批责任
  1.贷款审批坚持公开、公正、真实、合法原则。三级审批负责人严格按照贷款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对个人做出的审批意见负责。
  2.贷款各审批岗位实行分岗授权,岗位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授权账号的安全由岗位人员全权负责。
  3.严格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出问题追谁责”的监督原则,对审查把关不严,不按规定或程序、徇私舞弊发放贷款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层层追究每个审核环节人员的责任。
  (二)内部审核
  1.复审贷款资料扫描件及影像资料的完整性。
  2.复审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
  (三)贷款发放
  1.在业务系统内审核不动产预告登记证、不动产抵押权证是否办结。
  2.核对抵押信息无误后发放贷款。

  三、贷后跟踪
  (一)逾期催收
  1.借款人逾期还款1-2期,贷款发放管理部电话通知借款职工,督促其按时还款。
  2.借款人逾期还款3期(含3期)以上,贷款发放管理部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委托银行督促按时还款;按揭贷款的,贷款发放管理部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履行阶段性担保义务,代偿借款人所欠本息;职工联合担保的,通知担保人代偿所欠本息。
  3.借款人逾期还款6期(含6期)以上,贷款发放管理部向借款人发放书面催还通知书,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本息。按揭贷款的或职工联合担保的,贷款发放管理部书面通知开发企业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偿借款人所欠本息并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本息。
  4.对6期以上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履行阶段性担保义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法律诉讼,收回借款人所欠本息并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本息。
  5.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后,其住房公积金停缴3个月(含3个月)以上,贷款发放管理部向借款人发出催缴通知书;停缴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贷款发放管理部有权提前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收回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6.对不履行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其按揭项目合作,并依法依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住房公积金中心权益。
  (二) 档案管理
  1.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检查贷款档案资料,保证完整齐全。
  2.所有抵押权证原件必须交委托银行保管,复印件归入贷款档案。
  3.整理贷款档案资料,按档案要求造册归档。
  4.负责贷款档案资料登记保管和查阅。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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