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负责人关于《安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08-26 16:34
来源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市政府印发了《安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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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市政府印发了《安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2021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并公布了《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为深化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审改办牵头梳理了《安康市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并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电子政务办共同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明确了《安康市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的编制依据、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适用范围。要求各县区根据实际编制本地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0项,改为备案管理4项,实行告知承诺8项,优化审批服务49项。各县区按照本地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分类实施推进。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既实现“证”与“照”管理功能相分离,又加强“证”与“照”服务和监管相衔接,努力提升改革的综合效应。《实施方案》中对“先照后证”改革、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 “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等改革举措进行了明确。
      (四)推进信息归集运用。《实施方案》对电子化证照的归集、运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让企业普遍实现电子亮照亮证,既能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又能提升监管效能,意义十分重大。这些工作涉及标准规则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电子印章核发、信息渠道联通、信息安全保障等多项任务,将按照“数字政府”建设的部署安排有序推进。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否做到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证照分离”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为此,《实施方案》从三个方面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作出要求。一是细化监管措施。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情形分类实施监管,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完善监管方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三是加强监管信息运用。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四、涉及范围

      《实施方案》主要涉及全市范围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市级涉及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烟草局等22个部门、7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五、关键词诠释

      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受理相关事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向企业告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企业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核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审批部门针对企业关心的问题,通过制定下放事项承接方案、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举措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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