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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8-03 09:57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联动,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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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0日


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联动,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发展,为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权责统一”要求,科学界定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审批与监管边界清晰。
  ——坚持宽进严管。坚决破除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减证便民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实现宽进增活力。坚持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防范审批风险,做到严管护秩序。
  ——坚持公开透明。全面梳理审批、监管事项清单及职责边界清单,对审批、监管事项的设定依据、标准、流程、结果及权力范围等依法公开,让审批、监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坚持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审批、监管中的促进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工作方式创新,确保审管无缝衔接、协同联动,做到审批、监管效能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审批职责。
  1.梳理审批事项清单。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和改革进程需要,规范明确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划转事项特点对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明确法定权限、审批依据、受理条件、所需要件、流程环节、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确保审批事项清单能够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和部门职能调整实时修订完善。
  2.严格履行审批职责。行政审批服务局严格按照划转事项的审批标准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并做好档案的登记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需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向制证部门或单位申领,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给同级行业监管部门,需推送至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由同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完成。
  3.完善审批必备程序。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划转事项,审批前应与行业监管部门沟通,审批过程中应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如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必要时可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二)夯实监管责任。
  1.梳理监管事项清单。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管的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反馈机制等内容,纳入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在陕西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实行“一张清单”管监管,并根据改革需要和部门职能调整实行动态更新。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存在批后核查和现场检查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全面梳理认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2.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审批和监管的边界,以审批结果信息线上推送(线下送达)为界,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在接收到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或送达的审批结果信息后,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对审管边界模糊、重复交叉的,审批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逐事项制定边界清单,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界线。行业监管部门对行政审批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应及时函告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对案卷和办理程序进行复核,对审批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给行业监管部门,其他处置工作和后续监管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
  对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的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核查与监管;对下放审批的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审批的事项,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委托手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明确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行业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推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
  3.细化监管举措。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系统本领域监管措施,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负责研究细化年度监管工作计划任务,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公开公正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相关处罚信息和执法结果同步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对“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处置力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有效归集各类批后核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源至“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构建联动格局。
  1.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负责统筹谋划辖区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划,协调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同级其他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以及审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促进双方规范、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2.统一认定审批结果。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事项审批后,在审批结果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样式统一规范印章管理,与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业务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的公章或者其他印章。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层面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原业务审批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原业务审批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或进行协调。
  3.推进信息全面共享。各级各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审管信息主动归集和交流互动模块,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共用。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双反馈”职责,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将相关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通过审管联动功能模块定向推送的方式,告知行业监管部门启动日常监管。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平台查阅审批事项相关要素,有效实施监管,第一时间将监管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各类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和共享共用,确保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有效提高审批质量。划转事项涉及部门自建系统且需要完善审批功能的,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需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增加、完善企业群众端的申请功能,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建立同级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4.强化审管协调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和验收时,利用陕西政务服务网或行业专网(线上)随机抽取专家和同级行业监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应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端口和权限,在专业人才、技术支撑等方面积极配合。涉及的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行业监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并协助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审管联动工作稳妥推进、规范有序。
  5.加强业务指导培训。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许可业务有关文件时,应当将行政审批服务局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研判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进展情况,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加强指导培训。审批事项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权限、印章授权,以及需提供证照样本、专业设备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或者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当安排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的破题之举。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加强对审管联动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级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是审管联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与同级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落实本方案要求,加强与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前、审中和审后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鼓励探索创新。要始终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审管联动具体举措,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同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做好先进典型案例评选,及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
  (四)落实问责免责。要建立审管联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审管联动的衔接点、介入点及未履职、慢履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审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完善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审管职责出现问题的,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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