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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15 17:40
来源 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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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3号)、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安乡振发〔2021〕1号)、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安发改农经〔2021〕297号)和中共安康市委统战部《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统发〔2021〕9号),现将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中央资金收入科目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505生产发展”,经济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省级资金列“2130505生产发展”,经济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一、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有关精神,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安排给脱贫县(区)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各县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向下一级拨付衔接资金(含提前下达部分)时,应就中央、省、市、县级资金分别制发指标文件,确需通过一个指标文件下达不同层级资金的,要在指标文件中注明各级资金的名称及具体规模,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按时做好资金决算工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四、省级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已经统筹安排各县项目管理费(详见附件1),县级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列支项目管理费,不得再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附件:1.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表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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