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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1-035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21〕3号 公开日期: 2021-01-18 15:5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关于《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办法》的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规〔2021〕003-市政办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办法》已经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不断提升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辨识和抵御能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及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遵循“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市级业务指导、县区责任主体、行业部门监管、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落实体系。
      第三条  坚持以健全完善市、县(区)、镇(办)、村(社区)“四级联动联防”为主线,以强化宣传教育、风险排查、协同联动、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等为重点,以政策支持、考核奖惩、督导检查等为保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能力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考核督导。
      第五条  严格落实县(区)属地管理责任,县(区)党政一把手是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负总责,县(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统筹各种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预警防范合作,确保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第七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等自发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八条  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扎实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加大金融与理财知识普及力度,重点针对防范意识薄弱的中老年群体与趋利愿望强烈的低收入群体进行教育宣传。密切跟踪非法集资活动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第九条  开展风险排查。市、县(区)处非办对本级风险排查负总责,加强风险排查部署,全面摸清底数,汇总通报非法集资信息线索,推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限期整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责任,负责所主(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对非法集资易发、高发、频发行业,做到风险排查全覆盖、专项整治不留死角。依托市、县、镇、村四级综治中心,建立镇(办)、村(社区)信息员制度,把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网格化管理,提高监测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  畅通举报渠道。市、县(区)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和地址,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充分发挥110、12345便民热线举报作用,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政策规定,调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积极性。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现、监测、预警非法集资线索。
      第十一条  协同联动发力。建立公安、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情报信息反馈、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和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建立市、县区信息收集互联互通机制,县(区)处非办每月定期向市处非办上报非法集资线索,重大线索随时上报,市处非办对市级排查发现涉及县区的线索及时向县区通报。
      第十二条  做实研判会商。市、县(区)处非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判会商通过风险排查、专项整治、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取的各类非法集资问题线索,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在做好稳控措施基础上,有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应由市、县区处非办积极推动非法集资组织者与集资参与人两方协商落实还款措施,缓释风险;对恶意非法集资行为,坚决快速予以打击。
      第十三条  监测资金流向。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保监部门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各类账户监测管理职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甄别账户异常交易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非法集资案件查处、侦破工作。市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市场主体信息监管系统,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实时监测预警。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监管。以相关司法裁判为依据,按程序将非法集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立行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使非法集资市场主体“一处发现,处处受限”。
      第十五条  强化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自律规则。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协会会员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会员及其他市场主体涉嫌非法集资信息和苗头性线索,协助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基础保障。将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市、县(区)处非办工作力量,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能力水平。
      第十七条  严格考核奖惩。市、县(区)将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范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夯实领导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强化督导问责。市处非办加强对各县(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导和政策指导,推动全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在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中落实不力、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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