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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安教体函〔2021〕57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072 发布日期 2021-03-05 14:39
来源 市教体局
内容概述 为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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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体和科技局、安康高新区教体和文旅局、恒口示范区教体局,市直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资助对象。
  1.寄宿生:根据《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安教体发〔2019〕100号)认定的义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非寄宿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学生。
  (三)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二、资助对象的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学期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各学校按照《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和动态调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对象。


  三、资金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学校应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将资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统筹用于学生资助。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各县区、各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准确录入、审核学生信息,及时处理学籍变动。对虚假注册学籍、不及时办理学籍变更套取资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学籍录入审核不准确、不及时,导致资助资金预算不足的,要严厉问责,并由县区教育部门或学校按责任自行承担,不得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政策。
  (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应用。各县区要根据市教体局《关于开展“学生资助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安教体函〔2020〕329号),每学期在“财政资金管理”填报资助资金拨付情况,督促各学校在系统中按时录入资助数据,认真进行审核,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不到位、数据录入不完整等各类问题。各学校每学期要在系统中及时录入维护“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在“资助项目管理”中准确录入寄宿生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社会资助信息,确保与实际执行情况一致。对因学籍问题无法正常录入资助数据的,及时在“资助名单补录”中录入,并在“国家资助”中进行“建档立卡学生未资助情况查看”,确保“应助尽助”。
  (三)规范“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各县区、各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及时在系统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在校信息和就读方式(寄宿/走读)进行核对,精准确定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人数和名单,为精准落实教育扶贫政策提供准确依据。  
  (四)建好线下电子表格数据。各县区要指导督促各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资助学生名单》(附件2)《义务教育资助学生情况统计表》(附件3)格式要求,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在汇总查重和数据审验后,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市教体局。


  五、规范资助公示和档案管理

  (一)规范资助信息公示。各学校要按照市教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助信息公示规范和加强政策宣传的通知》(安教体函〔2020〕61号),规范开展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评审程序和资助学生信息,其中:学生信息按照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只公示学生姓名、年级、班级、金额、学校和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必备信息,公示信息中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
  (二)县区教体局资助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策文件,管理制度,本年度义务教育资助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文件,资助会议记录,资金拨付文件,各学校《义务教育资助学生情况统计表》及汇总表(含汇总的电子版),各学校《义务教育资助学生名单》(含汇总的电子版)、年度执行报告等。
  (三)学校资助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评审记录,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公示名单及公示影像资料,资金拨付文件,《义务教育资助学生情况统计表》,《义务教育资助学生名单》(含电子版),资助资金签领表、资金收支发放凭证,年度执行报告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义务教育资助工作作为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机制,合理分工,夯实责任,精心组织好义务教育资助工作。各学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资助工作。
  (二)强化指导检查。各县区将义务教育资助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要深入各学校,认真检查资助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精心指导,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资助工作水平。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和全社会进行宣传,使义务教育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好义务教育资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资助工作体系。各县区、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辍学。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要加强资助工作的监督,对在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吕昌佩    3210628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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