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5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008 发布日期 2021-02-20 10:24
来源 陕西省人社厅
内容概述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字体: 分享: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50元、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元、二类区18元、三类区17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