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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6.0%

索引号 748609502-GK-2021-0003 发布日期 2020-12-30 10:30
来源 市统计局
内容概述 11月份,全市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25.07亿元,同比增长6.0%。1-11月,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216.81亿元,同比下降4.1%,较1-10月收窄1.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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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份,全市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25.07亿元,同比增长6.0%。1-11月,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216.81亿元,同比下降4.1%,较1-10月收窄1.1个百分点。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月份,城镇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24.46亿元,增长5.8%,较10月回落9.6个百分点;乡村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0.61亿元,增长12.3%,较10月回落10.5个百分点。1-11月,城镇实现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211.58亿元,下降3.9%,较1-10月收窄1.2个百分点;乡村实现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5.23亿元,下降9.8%,较1-10月收窄2.3个百分点。
  按消费类型分,11月份,实现商品零售收入22.63亿元,增长4.5%,较10月回落10.6个百分点;实现餐饮收入2.44亿元,增长21.4%,较10月提升1.1个百分点。1-11月,全市限额以上单位实现商品零售收入199.42亿元,下降3.3%,较1-10月收窄0.9个百分点;实现餐饮收入17.38亿元,下降5.1%,较1-10月收窄3.6个百分点。

  11月份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0.34亿元,增长36.2%,较10月提升29.3个百分点。1-11月,全市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零售额3.03亿元,增长9.9%,较1-10月提升2.6个百分点。


2020年11月份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主要数据

指标

11月

1-11月

绝对量(万元)

同比增长(%)

绝对量(万元)

同比增长(%)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250755.6

6.0

2168057.2

-4.1

按经营地分

 

 

 

 

    城镇

244614.3

5.8

2115763.8

-3.9

    乡村

6141.3

12.3

52293.4

-9.8

按消费形态分

 

 

 

 

    餐饮收入

24414.9

21.4

173816.1

-5.1

    商品零售

226340.7

4.5

1994241.1

-3.3

     粮油、食品类

46295.7

8.2

382859.5

-4.3

     饮料类

12331.3

4.6

123977.3

-6.2

     烟酒类

14503.5

20.1

124790.5

-4.1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30644.5

16.2

227003.1

0.5

     化妆品类

3976.5

4.7

32189.2

0.0

     金银珠宝类

1374.7

-20.7

16741.4

-16.7

     日用品类

10090.5

14.9

91091.1

0.3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18939.7

-0.3

161160.0

-7.1

     中西药品类

5196.0

-3.4

56425.6

-2.2

     文化办公用品类

6228.0

6.9

47556.0

-4.7

     家具类

9662.0

12.4

88097.3

12.4

     通讯器材类

1532.9

24.7

14279.2

26.3

     石油及制品类

21973.5

-6.4

198927.3

-7.2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7606.7

26.2

77368.6

-7.3

     汽车类

25647.4

-15.8

269679.9

-2.4

  注:
  1.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此表中仅包含所统计商品类值中的主要类型。

  附注
  1.修订说明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指标含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3.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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