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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社区和社会组织,专项工作计划,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1-01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1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21〕2号 公开日期: 2021-01-13 10:2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关于《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规〔2021〕002-市政办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康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城区街道是指安康中心城区和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的街道。
      第三条 安康市城区街道两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商场、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是“门前四包”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出租房和无人居住房的责任人是其产权人。临街房屋建筑工地的责任人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四包”是指责任人对其门前责任区卫生、绿化、秩序、设施实行日常管理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方式。“门前四包”责任区的范围是责任人所属建筑物立面、墙基(围墙)至人行道道沿以内区域。
      第五条 “门前四包”工作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
      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康中心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主体,街道办和镇是“门前四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责任人具体实施。城市社区协助镇办做好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第六条 “门前四包”的内容
      (一)包门前卫生
      每日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便溺和垃圾乱堆、乱放;临街建筑物立面和围墙的牌匾、灯饰、橱窗美观,无破损和乱牵乱挂;及时清洗乱贴乱画和非法小广告。
      (二)包门前绿化
      爱护责任区花草和树木,不踩踏花草,不攀折树木;不在行道树根土池倒垃圾和残汤剩饭,不在树上钉钉挂物和悬挂标语;制止他人实施损害绿化的不法行为。
      (三)包门前秩序
      无车辆乱停乱放,不乱搭建简易房屋和摆放灯箱广告立牌,不堆放杂物;无乱摆摊点占道经营;无违规散发广告、传单等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无散煤堆放,无油烟及噪声污染;不乱设遮雨、遮阳蓬(伞),防护网设置规范,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冷却水不能直排街面。
      (四)包门前设施
      保护责任区内的下水道井盖、路灯、人行道、护栏、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禁止在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树叶、冥币或其它废弃物;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门前四包”的职责划分
      (一)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办事处和镇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组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门前四包”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和月报制度。
      (二)“门前四包”责任实施主体每年度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内容,责任人自觉接受实施主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人应当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指定一名专人负责“门前四包”工作,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属出租房的责任人,房屋产权人应将“门前四包”责任落实到位,不得以房屋出租为由拒绝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三)城市人民政府住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门前车辆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影响观瞻以及市政、园林、环卫等设施保护进行日常执法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可向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门前四包”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区、县人民政府把“门前四包”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对办事处、镇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二)各单位在安排参加创建卫生、园林、文明单位时,应将“门前四包”责任考核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凡“门前四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选。如已取得卫生、园林、文明单位荣誉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三)在“门前四包”责任制日常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人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属居民住户的,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落实责任;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限期改正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两次检查排名后三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检查、考核部门提请同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四)对不服从“门前四包”管理的责任人,干扰、阻碍执法活动且无理取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其他乡镇、各类经济开发区、旅游区、工业园区街道两侧“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月31日废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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