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加强城镇街区流浪狗统一规范管理的建议
    编号 127 办理部门 市公安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周斌 签发日期 2020-07-31 10:30 发布日期 2020-08-04 09:30 类别 A
    正文

    随着居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宠物狗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成员之一,成为一些家庭的丰富生活、娱乐情趣的一种选择,但同时也给社会环境带来诸多隐患:第一,在各个小区、公园、校园、街边及城郊结合部会不时地看到一些无主的流浪狗在追逐嬉闹,大多家庭并未给家养狗注射相关疫苗,并且出门不带狗链,宠物狗主人对狗监管不严,不注重公共卫生,随处可见动物粪便,放任其骚扰路人,甚至扑咬路人,造成人员惊吓或受伤;第二,很多人养狗只是一时新鲜,养几天觉得无聊就扔到外面任其自生自灭,流浪狗之间相互繁衍,造成流浪狗数量激增,有的地方甚至形成狗群,这些流浪狗由于生存环境的缘故,动物身上携带狂犬病和寄生虫等病毒媒介,对居民造成极大的风险。

    建议:

    1、市政府应明确统一规范管理的责任主体。

    2、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二是实行备案制度,配挂随身标志,三是定期注射疫苗;

    3、加大文明科学养狗的教育宣传。

    回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街区流浪狗统一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犬类管理,目前唯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饲养宠物的群众越来越多。一些家养的名贵犬种,在畜牧、卫生部门进行了免疫,但有的狗经常遭到主人遗弃,流浪狗未经过免疫,一旦伤人不排除传染狂犬病的可能。为规范全市饲养犬只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市公安局于2008年至2015年相继制定了《安康市养犬管理办法》并已上报市政府,请求推动市人大进行地方立法。为了解决安康城区犬类管理无序的实际,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09年以通告的形式下发了《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安康城区养犬的通告》,汉滨公安分局按照通告精神,密切联系城管、卫生等职能部门迅速对安康城区犬类市场进行专项治理,通过宣传发动、免疫登记、收容捕捉,全力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有效净化了城市环境。其它各县公安局结合各自实际,多策并举,强化措施,加强与其它部门密切协作,加大犬类市场安全监管,促使全市犬类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虽然公安机关在加强犬类治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法律滞后等诸多因素制约,仍存在部分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您提的建议,针对犬类管理存在漏洞不足,积极推动养犬地方立法,有的放矢制定工作措施,加大文明科学养犬的教育宣传,力求实现新突破,真正使全市犬类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最后,感谢您对全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