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明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政策的建议 | ||||||
编号 | 184 | 办理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赵永革 | 签发日期 | 2020-08-27 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15:30 | 类别 | A |
正文 |
2019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定颁布了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有投资意愿的企业业主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对《条例》中有关政策把握不准,基层相关审批部门也无法明确解释,急需尽快明确《条例》中有关政策,让各企业业主明确知晓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可以做事哪些产业,开发什么项目,做好项目的规划,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开发盈利,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 建议: 一、市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有关问题。按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建设在开发边界内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的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目前各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尚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城镇开发边界也没划定,在未编制完成之前,实质是没有《条例》中要求的规划,对于当前拟实施的项目用什么作为审批依据,急需予以明确。 二、市住建局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定义。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的“房地产开发”如何界定?对于旅游景区、景点里拟建设的酒痁、宾馆、度假康养公寓(租赁性)如何定性,是作为旅游项目管理,还是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于康养项目里拟建设的各类公寓、社区应该如何定性;对于在集镇规划区以外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能否进行酒痁、宾馆、度假康养公寓(租赁性)的建设,急需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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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关心。现就您提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有关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秦岭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并且在符合省市秦岭生态保护总体规划前提下,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依规实施。今年以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2020年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7月起正式实施;8月,由市发改委牵头拟定的《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目前正征求各市直部门意见建议。 截至目前,省级层面《条例》《规划》已陆续出台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秦岭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范围和原则,《规划》明确规定:“秦岭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均属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各类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划的规定,严格执行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制度”。2018年2月,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布了安康市宁陕县在内的9县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县区政府是落实《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并明确了宁陕县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宁陕县一般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应执行《宁陕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 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未编制完成之前,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等规划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应,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35号)精神,在过渡期内现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出台前)严格按照现有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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