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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实行财政供养问题的建议
    编号 141 办理部门 市教体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邹成燕 签发日期 2020-09-02 10:30 发布日期 2020-09-04 10:45 类别 B
    正文

    国家政策: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为使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到实处,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

    我市现状:全市各县区营养改善计划全面实施,成效显著,获得了老百姓的赞赏,学生的好评。但是,炊事员管理及工资,食品保管及安全等问题致使各学校的经济负担和工作负担日益增加,特别是解决炊事员工资问题成为了各学校的沉重负担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炊事员和学生比是100:1,也就是说,一百个学生必须要有一个炊事员,全市各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最多的要保障近30名炊事员,最少的也要保障3名以上,教学点不足100人的也必须保障1名炊事员。目前,全市炊事员发放工资和买养老保险等开支均由各学校自行承担解决,此项开支比例太大,使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严重受阻。

    解决办法: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落实相关政策,将各校炊事员工资和养老保险费用纳入政府财政资金预算,购买服务。

    解决依据:按照教财〔2012〕2号文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四章食堂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重视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三款: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回复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实行财政供养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2年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提出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各级政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有效实施。省教育厅印发了《陕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5号),提倡用公益岗位解决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目前来看,全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顺利,学生满意度高,但学校用于临聘、后勤、食堂人员的支出严重挤占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的现象确实存在,大部分县区因财力困难、编制紧缺等问题未将从业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公益性岗位也严重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同财政、编制部门会商,适时进行专项调研,督促县区落实资金,用于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开支,同时积极呼吁中省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学校后勤人员经费补助长效机制,缓解学校办学经费压力。

        感谢您的建议。欢迎您继续关注教育,支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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