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王桥花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二、免去何波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程及海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三、任命刘效梅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四、免去王祖长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刘春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五、免去张忠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任命黄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六、免去王桥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教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七、免去刘效梅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方仁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八、免去左小宁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九、免去张教辉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免去方仁和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一、免去王佳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十二、免去李丹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三、免去帅文婷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十四、免去罗伟、程和新、巩伟军、潘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