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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181283 发布日期 2016-11-11 14:17
来源 市住建局
内容概述 公租房出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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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盘活存量资产,变资产为资本,促进公租房建设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4〕415号)和《安康中心城市公租房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安住保发〔2014〕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出售实施方案。


  一、出售房源

  本次计划出售房源2164套,其中:“景泰新居”高层房源出售562套;“福临新居”高层房源出售1200套;“康泰园”代建公租房高层出售250套;“兴科明珠”代建公租房高层出售100套;“江南一品紫郡”代建公租房高层出售52套。
  根据上级公租房出售比例的有关规定,可按照总房源40%的比例进行出售,中心城市总房源8791套,原已出售688套,加上本次计划出售房源2164套,占出售比例32%。


  二、出售原则

  坚持先租后售、自愿购买、公开公正、总量控制、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


  三、出售对象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新就业大中院校学生及外来安康中心城区务工的人员,城镇重点项目征迁安置的拆迁户。


  四、出售价格

  (一)出售定价。公租房出售实行政府定价,经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建设成本测算,平均价格2880元/平方米,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楼层调节。高层调节差价为每层20元/平方米,以每栋楼中间层为基准层,基准层以上每层递加20元/平方米,以下每层递减20元/平方米,顶层和底层住房价格调节另行确定。在同一楼盘不同层高的楼栋,经加权平均后,达到相同楼层价格相同。
   (三)出售方式。公租房出售按照全产权、共有产权和过度产权三种方式进行,购买全产权的,在核定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通过楼层调节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购买共有产权的,在核定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通过楼层调节后的实际价格中政府保留每平方米1000元,其余部分由购房人出资;购买过度产权的,购房人可以分期付款,按照购房人出资比例计算租金,直到购房人出资比例达到60%以上的不再缴纳租金。


  五、出售程序

  (一)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有自愿购买的向居住所在辖区或单位所在辖区社区申请,社区受理后报辖区办事处(乡镇)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资料报区保障中心审核,区保障中心将审核资料统一报市保障中心,市保障中心根据购买人的需求办理出售手续;对已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申请人直接向市保障中心递交申请,市保障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并及时办理购买手续;对城镇重点项目征迁安置户所需房源由重点项目建设承建单位负责统一购买。
  (二)签订购房合同,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购房款的购买人,凭交房款票据到市保障中心城区管理所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载明全产权或共有产权及过度产权条款。
  (三)产权证书办理及上市准入条件,购房手续完善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给以办理权属证书,购买全产权的,在《房屋所有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房”字样,上市交易按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购买共有产权的,在《房屋所有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产权”字样,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原则上由政府按原价折旧后回收,政府不能回收的,应将政府持产权部分的资金补交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过度产权的,购房人出资不足60%的不办理产权登记。


  六、物业管理

  购房人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所在小区统一物业管理,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七、组织实施

  为确保出售工作的顺利实施,方案经政府同意,报经省城乡建设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保障中心负责出售相关工作,市纪检监察、公产局、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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