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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的相关规定?(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标题: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的相关规定?(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内容: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请假外出累计时间不得超过社区矫正应当执行刑期的五分之一。
    浏览次数: 来       源: 紫阳县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