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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信息公开有那些具体规定?(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标题: 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信息公开有那些具体规定?(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内容: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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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