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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哪些?(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标题: |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哪些?(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 ||
知识内容: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建筑垃圾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①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③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④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我县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县规划局。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紫阳县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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