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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负的法律责任?(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标题: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负的法律责任?(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 ||
知识内容: |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根据以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通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全部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2)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行为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果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违法 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所谓恢复土地原状,就是恢复到农用地的状况,即恢复其耕种条件。违法行为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罚款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根据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处的罚款,并不能单独使用。这种罚款可以处,也可以不处。对于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4)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5)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形。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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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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