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搜索
群众在信访活动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情况?(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标题: | 群众在信访活动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情况?(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 ||
知识内容: | 答:越来越多的群众学习法律,通过合法或者适当的方式参与信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信访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精神,这些行为主要有下面几类:(1)集体上访:集体上访一般是指人数超过5人的来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2)越级上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信访人没有按照这一条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而是上访到更高一级国家机关,这就是越级上访。如果对地方政府信访工作不满,可以按照正常程序投诉,也可以写信到更高一级政府或人大,但是随意越级上访,不仅花费巨大,而且也并不见得有助于问题解决;(3)非正常上访:信访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必须遵守信访规则,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现实中,有少数信访人采取到国家明令禁止区域上访或实行非法串联、聚集静坐、散发传单、举打横幅、张贴标语以及其它扰乱正常秩序的违法方式来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4)长期缠访: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就已经终结。有少数人为满足自己不正当要求,采取信访形式,就相同问题上访几年甚至几十年。这种行为既不解决问题,如有过激行为还涉嫌违法,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紫阳县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上一篇:农村育龄妇女“三查”对象是指哪些人?(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09-01 ]
下一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