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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有哪些?(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知识标题: | 什么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有哪些?(紫阳县民政中心提供) | ||
知识内容: | 答:《特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生产环节:《特安法》第18条到第26条,全面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包括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各个环节的一般性规定和一些类别的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 一般性规定是: (1)生产制造单位必须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生产制造单位应该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几类特殊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是: (1)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2)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经营环节:《特安法》第27条至第31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的销售、租赁、进口等活动的安全责任。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特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使用环节: 一般性规定包括: (1)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取得许可、检验合格;非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报废的)。(第32条) (2)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制度。(第33条) (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34条)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35条) (5)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要求。(第36条) (6)进行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查、安全附件和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要求。(第39条) (7)按时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申报。(第40条) (8)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第41条、第42条) 特殊性规定有: (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37条)。 (2)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的特殊要求(第36条、第43条)。 (3)明确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45条) 。 (4)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应履行跟踪和了解等义务。(第46条) (5)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 产权共有人; 委托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 实际管理人。(第38条) (6)锅炉用水的水(介)质处理要求等。(第44条) (7)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报废条件,有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的;报废义务和措施,使用单位消除设备功能、注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检验或者评估。(第48条) (8)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 取得许可;充装前后检查,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容器和气瓶;气瓶充装单位义务,提供符合要求气瓶、使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第4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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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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