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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注销 未实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知识标题: 税务登记注销 未实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知识内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税务机关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7.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条件报送资料:(1)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2)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及复印件。(4)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税控设备。(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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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