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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改门等违法行为

    知识标题: 窗改门等违法行为
    知识内容: 1、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2、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3、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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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