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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知识标题: 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知识内容: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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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