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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
知识标题: | 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 | ||
知识内容: | 【法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平利县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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