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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锅炉烧煤取暖,煤烟污染扰如何民处理
知识标题: | 私有锅炉烧煤取暖,煤烟污染扰如何民处理 | ||
知识内容: |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环保部门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环保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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