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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知识标题: | 对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知识内容: | 1.责任单位: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2.咨询电话:0915-3112868 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水利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