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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寺院、宫观、清真 寺、教堂的审核转报
知识标题: | 对设立寺院、宫观、清真 寺、教堂的审核转报 | ||
知识内容: | 1、承办科室:宗教科 2、咨询电话:3231089 3、收费标准:不收费 4、办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5、办理该事项所需资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拥有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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