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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因公致残如何评定
知识标题: | 国家公务员因公致残如何评定 | ||
知识内容: |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1、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公务员证和公务员登记表、公伤证明;交通事故致残的,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意见;见义勇为的需提供公安、法院、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4张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医学鉴定意见,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4、市级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 5、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OHE你M逐级退还申请人。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民政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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