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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城镇医保、单位所缴纳的医保与农村合疗是否有冲突,能否同时进行报销?若否,是否可不缴纳农村合疗?需要开具哪些证明?具体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知识标题: | 购买城镇医保、单位所缴纳的医保与农村合疗是否有冲突,能否同时进行报销?若否,是否可不缴纳农村合疗?需要开具哪些证明?具体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 ||
知识内容: | 根据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安医改办字[2018]2号>中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后,不得重复参加国家其它政策补助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更不得重复享受国家政策补助性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补助(商业保险、企业保险除外)和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8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运行方案》的通知,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谁参保谁受益,力争应保尽保,严禁重复参保和重复补助。 按照岚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岚皋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个人参保缴费的通知》(岚卫计字﹝2018﹞384号)文件规定,“家庭户中部分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参加医保的缴费票据或者相关证明留存待查),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家庭其他成员参合者视同整户参合,做到应保尽保”,购买城镇医保、单位所缴纳的医保后不再购买农村合疗,不能同时进行报销。个人提交购买城镇医保、单位所缴纳的医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到镇合管办备案即可。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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