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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是否有处罚规定?
知识标题: | 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是否有处罚规定? | ||
知识内容: | 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港口、机场、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处罚规定仅对主办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罚,对个人无处罚规定。目前,安康市没有出台针对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规定。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卫计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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