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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
知识标题: | 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 | ||
知识内容: | 按照2016年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镇(办)进行生育登记,经镇办委托也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省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仍然实行生育审批。具体的流程:一是提出申请。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镇办提出申请。二是镇办审核。镇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县区卫生计生局。三是县区审批。县(区)卫生计生局自接到镇(办)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卫计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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