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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访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信访条例》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知识标题: | 对于信访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信访条例》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 ||
知识内容: |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
浏览次数: | 来 源: | 市信访局 | |
创建时间: | 2020-09-01 | 更新时间: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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