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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 金缴存提取相关规定

    知识标题: 住房公积 金缴存提取相关规定
    知识内容: 将第一项表格按要求填写一式三份,单位法人在《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持营业执照(或注册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无误后为该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开户手续; (3)单位携经核准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或电子档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4)受委托银行出具缴存凭证。 二、缴存比例 按照安政{2009}35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首次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提高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不超过12%。 三、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作、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安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一、下列情形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购买与住房同一小区自用车库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条件的,允许直系亲属互提;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提取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取额度和次数限制。 1、住房消费可提取本人和直系亲属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且不得超过住房消费总额。 2、装修、支付维修基金、购买车库限提一次,装修提取额度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支付维修基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票据载明金额,购买车库提取不超过15万元。 3、支付房租提取不超过15000元/年,每年可提取一次;缴纳物业管理费额度不超过票据载明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提取一次。 6、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额不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提取资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商品房,提供签订日期5年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附银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签订日期5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和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签订日期5年内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5年内的《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5、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2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6、装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装修提取适用于正在装修的情形,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7、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所购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近三个月以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流水和贷款余额证明; 8、租房提取,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房产证明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 9、购买车库提取提供同一小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签订日期2年内购车库协议、付车库款发票; 10、缴纳维修基金的,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维修基金票据; 11、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当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票据; 12、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单身职工提供单身声明,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证明等任意一项;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受遗赠人受遗赠权属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签发的低保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须经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医院病案首页、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或户口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冻结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制提取账户内余额:
    浏览次数: 来       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创建时间: 2020-09-01 更新时间: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