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的要求,安康市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成立了以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项目(SXRZ-2018-024)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向社会招标采购。2018年9月教育部直属院校西南大学中标,随后由安康市渔业局与西南大学双方签订《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项目合同书》,通过并与西南大学合作组建编制团队,编制《陕西省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编制目的
在充分调查分析安康市渔业现状基础上,结合环保、水利、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以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为指导,编制《陕西省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引领安康市渔业中长期健康发展。
该《规划》的制定,有利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达到水域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制度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增长,实现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提质增效、富裕渔民,有利于生态渔业的健康发展,为筑牢长江上游汉江流域生态屏障,建成陕西省水产强市奠定坚实基础。
三、《规划》的编制依据
1.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2.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的要求。
3.严格按农业农村部“三区”标准确定,并严格执行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充分考虑自然地理与渔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认识渔业产生的环境影响在时间的延迟和空间的移位,科学、准确把握“三区”。
四、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安康市水资源、渔业资源现状、养殖水域滩涂利用的实际,科学评价水域环境承载力,结合水产业发展现实和未来需求,形成养殖水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制定养殖水域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编制规划。
(二)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坚持走生态优先、生活富裕、依法兴渔的文明发展道路,正确处理资源利用与养护,环境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开展水域利用评价,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明确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合理安排渔业发展空间,科学设定发展底线。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
(三)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稳定池塘养殖,调整水库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集约化设施养殖,坚持健康、生态、绿色发展方向,加大池塘生态化改造和集约化基础建设力度,强化池塘鱼菜共生综合种养和稻田综合种养,充分利用好山区冷水资源,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四)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规划以在安康市整体布局的框架下考虑,与本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同时与城市、交通、旅游、环保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五、《规划》的内容概要
《规划》共分为五章十八节内容。各章、节的内容概要如下表所示: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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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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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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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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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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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形势、编制背景和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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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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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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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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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限、目标和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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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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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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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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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滩涂和宜渔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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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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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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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资源状况、自然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状况、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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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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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发展现状、区域经济发展方向、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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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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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质增效、稳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发展总目标,科学划定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养殖水域,重点发展池塘健康高效渔业,大力推广稻田综合种养,稳步提升水库生态鱼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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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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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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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安康市水域的自然属性,将区域内水域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域: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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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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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分标准。二、范围。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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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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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分标准。二、范围。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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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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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分标准。二、范围。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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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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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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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各部门协调和规范规划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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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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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产养殖生产执法、加强用途管制、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和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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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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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殖污染防控、开展示范减排技术培训和开展养殖排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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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其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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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生产者教育,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加强科技培训,满足渔业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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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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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关于规划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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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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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关于规划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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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图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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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编制人员的组成及工作的开展
(一)编制准备
西南大学接受《陕西省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编制任务后,立即成立《规划》编制项目专家组,由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博士生导师、重庆三峡生态渔业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李云教授任项目负责人,金灿彪和吴荣华副教授参加开展编制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编写组拟定了《规划》编制大纲。
(二)数据和资料采集
编写组根据《规划编制》大纲,确定了资料需求清单,主要包括安康市境内最新的(1)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及其核心区、实验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和面积,旅游风景区名录;(2)《渔业产业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涉及本《规划》的有关资料、文件、图件等电子(或纸质)资料;(3)水域滩涂资源状况:包括安康市境内的养殖池塘、水库、河流的地理位置、地质地貌、类型范围、面积数量等;(4)水生生物资源现状:包括主要天然水域的鱼类种类组成、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等;(5)水产养殖发展现状:包括现有养殖区域、养殖方式、养殖品种、养殖产量、产值效益、水域滩涂开发利用比例等;(6)安康市境内水库名录(包括库容、面积及乡镇街道所在地);(7)安康市境内池塘、山坪塘、流水养殖池和稻田综合种养区面积及分布;(8)近三年渔业统计年报等;(9)安康市主要水域水质监测结果。
编写组人员自2018年8月23日开始,通过实地走访安康市主要区县农业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通过查阅历史文献资料以及邮件沟通等形式采集以上资料,于2018年9月基本完成编制基础数据和资料采集。
(三)《规划》起草和征求意见
编制组根据采集的数据和资料,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和编制大纲的要求,进行《规划》的编制撰写工作,于2018年10月15日形成《规划》初稿。随后与有关部门和委托方多次沟通协商讨论,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规划》初稿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规划》评审稿。
(四)《规划》协调论证和评审
2018年11月7日,安康市水利局在安康宾馆主持召开了《陕西省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以下简称《规划》)评审会。会议邀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安康市国土局、安康市环保局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专家及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紫阳县、岚皋县、旬阳县、瀛湖管委会等7个单位的与会代表认真审阅了《规划》文本和相关资料,听取了编制组的汇报,经过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1.《规划》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基本达到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规范和要求,对合理规划利用陕西省安康市水域滩涂资源,促进安康市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规划》内容翔实,引用数据可靠,条理清晰,表述清楚,要件较齐备,编写规范。
3.《规划》科学合理地划分了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所提出的划分标准基本清楚、功能区划较准确、管理措施得当,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评审组原则同意《规划》通过评审,建议按照以下意见修改:
(1)进一步对安康渔业天然禀赋进行分析;
(2)核实和补充完善相关编制依据;
(3)进一步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类型和养殖区发展方向。《规划》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
2018年11月21日,编制组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对《规划》进行了认真修订,形成了《规划》送审稿。
2018年12月28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召开2018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陕西省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
2019年1月21日,安康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陕西省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安政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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