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安康市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9]1093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5日。
4、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建民办长铺村、长岭村、长春村、中心村,征地总面积83.8905亩,具体面积和四址界畔以安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定界图为准,地类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种类、权属等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安政发[2008]19号、[2009]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建民办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以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和建民办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本公告发布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益(权利)证书,应予交回,由原发证机关登记注销;如不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予以注销。
3、本次征地工作由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汉滨区人民政府会同建民办具体组织实施。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