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制度保障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0-2043548 发布日期 2020-03-07 10:35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容概述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理论框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实践中来 到实践中去”的集大成者,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历史阶段性,引入差异化的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和多样性的环境治理参与方式,表达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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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加强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决策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体现。因此,在遵循国家治理体系总体原则前提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必将深入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保障。
  总体看,《指导意见》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贯彻中央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决策部署,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现实需要,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出了系统性的安排,有助于推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和行为、引导企业的绿色生产理念和行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绿色生活价值观和实践,并为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持续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

  《指导意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理论框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民共治是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根本特征。《指导意见》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核心,提出了七个体系24条规定,对推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实施要点、组织保障等做出了规定。《指导意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建了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理论框架,突出了党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坚决担负起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环境治理强调坚持多元参与和共同推进,充分利用国家和政府的制度资源,吸收市场和社会的创新机制和体制,实现国家环境治理的适应性、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指导意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对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出了实质性安排,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等环境治理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权、利,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推进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全面考虑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励与约束的关系,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高度的创新性。

  《指导意见》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实践中来 到实践中去”的集大成者

  《指导意见》在已有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来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有机结合。政府、企业、公众共同构成环境治理体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类主体的定位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发挥相互配合、互为促进的作用,将环境治理体系划分为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结构科学合理,任务措施明确,准确反映了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的各项要求。
  “从实践中来 到实践中去”,《指导意见》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实践的成功经验,植根中国大地,集中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自我丰富,将极大促进环境治理主体关系的协同、有序、良性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的治理目标,确保本意见落地见效,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做到了因地制宜,有助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绿色政绩观。

  《指导意见》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历史阶段性

  国家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体制建设和运行机制的综合系统,同具体的发展阶段、社会制度和文化根基不可分割。《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加强和完善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据充分,方向明确。《指导意见》提出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突出了将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环境治理效能的重要性,贯彻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一直明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这一核心理念,是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的历史性承诺。
  《指导意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将当前的关键任务定位在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聚焦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目标和优先任务,明确体现了环境治理体系的历史阶段性特征。该意见将目标的实现定位在2025年,是对我国“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局的引领,同时也搭建了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桥梁。将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则进一步彰显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担负起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历史使命,推动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指导意见》引入差异化的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和多样性的环境治理参与方式

  现代环境治理主体关系具有多元化、多渠道特征,应坚持整体推进与顶层设计并举,全面推进共同参与,以参与的充分性调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进而保证环境治理成果的共享性。《指导意见》基于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原则和目标,依照环境治理主体的特点,首次明确了各类主体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差异化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充分发挥了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实现绿色发展。
  传统上,作为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者,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往往界线不清,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该意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权益、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明确区分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责任。该意见明确提出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前提是履行其环境责任,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制度性规定,破解了企业污染由政府担责、环境损害由财政埋单的环境影响外部性困局。该意见的亮点还在于明确了公众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责任,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不再是个人行动和利己行为,而升华到社会行动和利他行为,从而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依法、依规参与为根本要求,综合运用强制性、激励性和自律性手段,多角度、全方位提升各类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指导意见》通过构建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抓住了政府与市场两个手段,实现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服务和配置四大功能,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环境治理体系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多样性参与方式。该意见提出了我国转变环境治理理念、创新完善环境治理方式、加强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安排,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蓝图逐步成为现实。

  《指导意见》表达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通过整体、系统、全面的环境保护制度、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环境安全,提供环境公共服务,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其终极目标是全国人民一致坚定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指导意见》凸显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所想、所盼、所急,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导向,表达了全国一盘棋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中国人民大学: 马中、昌敦虎 )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0-03/03/content_5486380.htm?tr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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