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局长赵敏书关于《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2024691 发布日期 2019-12-31 09:40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市级统筹办法》由总则、参保缴费、待遇保障、基金管理、服务管理、部门职责、附则七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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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7日,市政府印发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安政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按照中省要求和市政府部署,2019年底前,必须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运行。
  市政府于4月初即成立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市医保局从6月份开始,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研测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反复研究上级政策,拟定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初稿。9月-11月,市医保局先后多次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医药机构和医保服务对象、县区医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医药机构有关专家、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4日开始,《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11月底,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结合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统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市级统筹办法》进行了审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公平。着力解决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政策和待遇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通过综合平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二坚持保障适度、继承发展。按照中省关于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的要求,对原两项制度合理化政策,按照保障适度、基金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对两项制度差异较大的,综合测算、统筹考虑,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坚持“保基本”和“保大病”相结合。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政策,完善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通过“保基本”与“保大病”有效衔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坚持权责明晰、安全可持续。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封闭运行”,县区政府依然是本辖区医保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主要内容

  《市级统筹办法》由总则、参保缴费、待遇保障、基金管理、服务管理、部门职责、附则七部分组成。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是“参保缴费”部分规定了参保范围、缴费期限、筹资方式、资助标准和征收主体;三是“待遇保障”部分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基金支付范围、保障类别、支付标准等;四是“基金管理”部分明确了基金构成和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有关内容;五是“服务管理”部分主要就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等作出规定;六是“部门职责”部分明确了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职责和任务;七是“附则”部分主要是有关特殊情况和相关补充规定,明确了政策施行时间和应该废止的文件。


  四、主要政策区别

  (1)参保范围及筹资标准
  原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成人、学生儿童不同的缴费标准。
  现政策: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实行年度统一标准,不区分成人儿童。
  (2)医保待遇
  原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门诊大病主要包括门诊抢救、门诊特殊治疗(放化疗、肾透析、抗排异药)、门诊慢性病。

  现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中、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含门诊特殊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专项保障)和住院待遇。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02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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