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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2001820 发布日期 2019-10-31 16:50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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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农发〔2019〕153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分类整治”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切合实际的管控措施,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积极消化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到2020年底基本遏制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问题,基本完成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二、扎实有序开展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一)开展地毯式排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7〕2号)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结束后,县级部门要形成本县(区)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
  (二)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容量、自身经济条件、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到2020年底前完成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
  (三)一处一策开展整治。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位置、堆体规模、有机物比重、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侧向和底部渗透等情况,评估污染程度、风险等级和开挖条件,一处一策确定整治技术方法并开展整治。对建筑垃圾较多、有机垃圾比重不大的,可采取覆土绿化;对有机垃圾比重较高的,可增加垂直防渗处理,渗滤液单独抽取处理;对污染比较严重、地处环境敏感区且有条件开挖的,应实施搬迁或开挖筛分处理。对存在“垃圾围坝”的水利工程要定期组织做好垃圾打捞清理和后续处理。除经过处理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如畜禽粪污、秸秆)以外,其他垃圾不得进入农田。
  (四)建立滚动销号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对照县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每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后,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整治后的场地照片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三、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

  (一)加强整治后场地维护使用。已经完成整治的场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划定管控范围,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定期开展污染和风险后评估,重点做好渗滤液对周边水体、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分析及沼气含量监测,避免产生新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严格控制增量。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在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坚决曝光一批负面典型。对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的,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可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责令妥善处置并依法处罚;对暂时不能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处置。
  (三)强化检查和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垃圾污染规模转移、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黑恶势力操控把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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