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走进安康>营商环境>优惠政策 > 正文内容

    汉阴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时间:2008-09-24 15:24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一、税费优惠政策(汉发〔2000〕23号)
      1、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帐务健全的,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
      2、投资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全额奖励所缴纳的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奖励企业所缴纳所得税的50%。
      3、投资建设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免税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销售额70%以上的,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五年,属于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4、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前五年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
      5、外来客商投资者将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
      6、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享受本地户口同等待遇,子女入学、购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免收城市增容费和暂住费。
      二、土地优惠政策(汉发〔2000〕23号)
      1、外来客商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在经营范围内,除享受有关政策外,从见效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2、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一律按项目由县政府代征,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手续,免收土地复垦费,地价按照当年不同区域基准地价的最低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可分期交付,开工建设前先交50%,其余部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交清。凡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按10%的标准收缴。
     3、凡在城镇建设中,无偿投资水,电,路、街道等基础设施建设100万元以上,可使用冠名权并且对街道两旁可开发房地产有优先开发权。
      三、引资奖励政策(汉发〔2000〕23号)
      1、引进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建成投产后,按引资额的0.5—2%给予引资者以奖励,验资后按级次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兑现。
      2、引进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0.5—2%给予奖励,在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单位一次付清。
      3、对引进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10%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各种有偿无息资金,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由受益单位按资金到帐总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两年以上按资金到帐总额3.5%给予一次性奖励。
      5、引进各种有偿有息资金,期限在一至三年以内,按资金到帐总额1—1.5%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年以上按资金到帐总额1.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汉政办发〔2002〕25号)
      1、投资者通过公开竟价、议价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土地出让金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毕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收取工本费。在土地使用期内,投资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改作其他用途,首次转让时免收土地出让金。
      2、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一律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增容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固废渣土排污费。所涉及的其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在商品房首次销售过程中,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收取工本费。
     3、对城区广场、各类市场、街道、道路、公共场所、公厕、冠名权、广告牌等经营场所和公益设施,实行租赁经营或公开拍卖,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4、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政务大厅负责代办一切手续,其中属城南新区开发建设项目,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代办一切手续。在提供有效报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办毕各种手续,并提供跟踪服务。对重大建设项目按照“以项目定政策”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对客商投诉事件,由县外来企业举报投诉中心或开发区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明确答复。
     5、在县城开发建设过程中,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建设工地或企业进行一般性检查,擅自进行检查的,投资开发者或建筑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县城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各相关收费部门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收费。不持收费明白卡直接到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收费的,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有权拒交,
      6、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投资生产、开发、经营、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房居住的人口,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办理县城落户手续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时,户籍管理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7、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或资质条件的会计、设计、审计、评估、勘测、监理、律师、公证、咨询等服务机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资者指定、限定中介服务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dkp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