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2018-0246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机关事务,竣工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政办发〔2018〕119号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12-29 16:01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安康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公告质量,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和《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各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情况。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公告审计结果,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
  (二)公开后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
  (三)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每年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明确拟公告审计结果的项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及时进行。若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公告审计结果。若在审计结果公告期间,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要及时暂停公告,视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公告。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市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由上级审计机关对外公告;授权市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其审计结果由接受授权的审计机关对外公告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审批;上级审计机关制发审计通知书,组织市级审计机关为主具体实施的项目,除由上级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综合情况外,具体实施项目的市级审计机关可对各自子项目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调查)处理处罚及建议;
  (四)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它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文稿审批流程由各审计机关明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告下列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
  (五)其它适当的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督促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告。审计对象主动公告的整改结果经审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审计机关公告时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不再公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泄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6日印发的《安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119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